2018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23名工作人员公告
导读:2018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23名工作人员公告已经发布,报名时间为6月4日9:00至6月8日17:00,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为6月20日9:00至6月22日17:00,笔试时间为2018年6月23日(周六)上午,具体内容见下文公告。
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招聘单位: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职责是:化工类、制药类、机电类、信息技术类及管理类高等职业教育。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隶属于河北省教育厅。长期以来,学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了大批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已经发展成为服务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石油化工、医药、生物、机电、新能源、信息、服务等行业特色鲜明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目前在校生1万余人,设有15个专业群,49个专业,按照“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理念,建有化工技术、制药技术、机电技术、信息技术、经济管理等实训基地。学校拥有一支业务精良、教学严谨、乐于创新、甘于奉献的教师队伍。目前,教职工474人,其中正高职称34人,副高职称131人,博士12人,硕士295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人,省管优秀专家1人,省突出贡献专家2人,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14人,省级教学名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全国化工职业教育教学名师5人,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师占87%。
学校地处石家庄市东南高教区,占地面积700余亩,建筑面积24.21万平方米,校园环境优美,交通便利。
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09年的"直隶补习学堂",在百余年办学历程中,几经调整、变迁,不断发展壮大,各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近年来,被教育部、发改委、劳动部、财政部等六部委授予“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被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化工教育协会联合授予“石油和化工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全国示范性实训基地”;是河北省化工医药职教集团理事长单位。2007年,在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获评“优秀”;2008年,被选为“河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遴选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12年,学校被河北省人民政府评选为“省文明单位”;2013年,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2016年,被确定为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17年,被评为全国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统一招聘方式。
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拟聘人员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
四、招聘条件、岗位、人数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35周岁(1982年6月1日至2000年6月1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7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条件;
5.心理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
2018年我校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23名。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详见《河北省2018年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附件1:《河北省2018年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招聘)岗位信息表》。其中专业参考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试行)》设置。
对于港澳台居民,需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或取得祖国大陆承认的学历,符合招聘条件的,均可报名应聘相应岗位。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未满约定服务期限的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在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此外,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