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招聘(列入编制)工作人员14人(2)
3.报名成功的应聘人员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至8月17日24:00。
(三)笔试
1.笔试开考比例(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一般不低于4: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开考。对于医院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岗位,我单位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社厅批准后,视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调整后的岗位,报名结束后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2.笔试采用闭卷方式,笔试科目为一科,内容为医疗卫生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
3.笔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选择汉文试卷的人员,必须用汉文作答;选择蒙古文试卷的人员,必须用蒙古文作答。同一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4.笔试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具体时间见笔试准考证)。笔试地点为:呼和浩特市。
5.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
6.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民族加分
7.笔试结束后,医院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成绩设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8.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人事科组织实施,全程邀请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并监督,资格复审通知提前7天在内蒙古人才网、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官方网站公布。资格复审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2.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范围)。
3.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须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资格复审通知书》(各一式二份),并携带2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照、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含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8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之前持加盖学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其他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区外的内蒙古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
4.应聘定向招聘“项目人员”岗位的考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还须提供自治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5.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以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2018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中的“岗位招聘条件”为准。
6.资格复审通过的应聘人员,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发放《面试准考证》,进入面试环节。
7.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随时关注报名网站公告,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8.资格复审时,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须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属于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应聘的证明。应聘人员故意隐瞒工作经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五)面试
1.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为10分钟,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2.应聘人员凭《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或护照)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凡是在开考前未报到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面试可用汉语作答,也可用蒙古语作答(须在资格复审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作答,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4.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六)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社厅审核备案后,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布。
(七)体检与考察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笔试成绩也相同的,组织加试,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1.体检
(1)体检在自治区人社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于面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2)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2.考察
体检结束后,针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或学习表现、个人诚信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考察。具体工作由人事科组织实施。
(八)公示与聘用
1.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公示前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社厅审核。
2.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公示结束后,将拟聘人员名单和个人备案表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社厅审批。
4.拟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5.审批通过后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其他事项
(一)面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聘工作接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派的督察员全程监督。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2018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总体方案》的要求执行。
9.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负责解释。
(十)咨询和监督电话
1.咨询电话:0471-2317369(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
2.网报技术咨询电话:
0471-6601340 6601342(内蒙古人才网)
3.监督电话:
0471-6924898(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471-694491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招聘岗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