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贵州黎平县公安局监所卫生所公开遴选管理人员公告(7人)
根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开遴选(选调)工作人员办法(暂行)》(黔东南府发〔2013〕19号)及《黎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黎府办发〔2016〕112号)等文件精神和单位工作需要,为强化人员结构调整,优化公安队伍建设,黎平县公安局监所卫生所决定面向县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遴选7名管理人员。为确保遴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遴选原则
遴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德才兼备、人岗相适、以用为先的选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的工作人员遴选到公安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
二、遴选工作组织形式
本次遴选工作由县公安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政法委的领导下,在县纪委监委部门的监督和县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
三、遴选计划和岗位
详见职位一览表(附件1)
四、遴选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对象
遴选对象为黎平县在编在岗的县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报考人员须在岗服务满三年及以上,且具备拟遴选职位的专业和学历条件。
(二)遴选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感强,勤奋敬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2.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 27日;
4.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1973年8月27日以后出生的);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须具备遴选岗位所需资格的其他报考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县委、县政府及县组织人社部门有文件规定不能报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
2.工勤人员、财政供养的临聘人员和单位自聘人员不得报考;
3.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