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海南大学招聘辅导员与心理学专业教师31名公告
导读:2018年海南大学招聘辅导员与心理学专业教师31名公告已发,报名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具体招聘信息请见下文。
因工作需要,学校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辅导员与心理学专业教师共计31名。
一、招聘原则
1.坚持工作需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
3.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聘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思想品德良好,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情况及不良行为记录;
(3)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须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及资格要求;
(6)委培、定向、在职人员,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工作单位同意。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1〕100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二)岗位条件
1.辅导员1、辅导员2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且第一学历为通过高考(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下同)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四年制及以上本科并获得学士学位;学历、学位证书均须在2018年7月15日前取得(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大学期间曾担任以下主要学生职务之一,并在报名时间截止前任满一学年(具有境外学历学位则本条不作要求):
①曾任校院(系)团组织副部长及以上职务,须由学校团委出具证明。
②曾任校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副部长及以上职务,须由学校团委、学工处(部)或研究生处(部/院)出具证明。
③曾担任高校学生兼职辅导员,须由学校学工处(部)出具证明。
④曾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须由院(系)党组织出具证明。
⑤曾担任班长、班级团支部书记职务,须由院(系)党组织出具证明。
注:院(系)指高等院校中的二级单位。
(3)年龄≤30岁(即1987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年龄不限。
2.辅导员3岗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且第一学历为通过高考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四年制及以上本科并获得学士学位;学历、学位证书均须在2018年7月15日前取得(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
(2)具有2年以上本科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8年10月1日,须提交工作经历证明和劳动合同(证明须由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在编工作经历无须提交劳动合同)。
(3)年龄≤40岁(即1977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3.辅导员4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且第一学历为通过高考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四年制及以上本科并获得学士学位;学历、学位证书均须在2018年7月15日前取得(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大学期间曾担任以下主要学生职务之一,并在报名时间截止前任满一学年(具有境外学历学位则本条不作要求):
①曾任校院(系)团组织副部长及以上职务,须由学校团委出具证明。
②曾任校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副部长及以上职务,须由学校团委、学工处(部)或研究生处(部/院)出具证明。
③曾担任高校学生兼职辅导员,须由学校学工处(部)出具证明。
④曾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须由院(系)党组织出具证明。
⑤曾担任班长、班级团支部书记职务,须由院(系)党组织出具证明。
注:院(系)指高等院校中的二级单位。
(3)通过英语专业四级或俄语专业四级(具有境外学历学位则本条不作要求)。
(4)岗位专业要求详见招聘岗位信息表。
(5)年龄≤30岁(即1987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年龄不限。
4.辅导员5岗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且第一学历为通过高考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四年制及以上本科并获得学士学位;学历、学位证书均须在2018年7月15日前取得(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大学期间曾担任以下主要学生职务之一,并在报名时间截止前任满一学年(具有境外学历学位则本条不作要求):
①曾任校院(系)团组织副部长及以上职务,须由学校团委出具证明。
②曾任校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副部长及以上职务,须由学校团委、学工处(部)或研究生处(部/院)出具证明。
③曾担任高校学生兼职辅导员,须由学校学工处(部)出具证明。
④曾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须由院(系)党组织出具证明。
⑤曾担任班长、班级团支部书记职务,须由院(系)党组织出具证明。
注:院(系)指高等院校中的二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