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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考试公基时政热点:2018十大立法亮点之核心考点(三)

2019-03-26 15:19  |  华图在线  |  责编:李会 点击收藏

  2019年1月9日,人民法院报总结了2018年度十大立法亮点,分别为宪法、监察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人民陪审员法、个人所得税法、电子商务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

  这些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势必会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我们考试的重点,因此下面我们就从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的角度,看看这些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中有哪些核心考点,需要我们掌握!

  五、十大立法亮点——个人所得税法

  (一)修改背景

  为了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使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回应群众需求,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二)施行时间

  本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核心考点

  1.增加了综合所得

  以往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税制度,这次在分类征税的基础上,增加了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征收制,对于一些有不同收入来源的群体,尤其是一些高收入群体,对其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可以有效强化税收征收力度,调节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

  2.优化税率结构、提高免征额

  本次改革,通过将个人收入所得分类而实行不同的税率,即“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同时,提高免征额。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4.增加了公益捐赠的扣除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综合所得的是( )。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财产租赁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C

  【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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