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时政热点:《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比较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新增了速裁程序这一全新的诉讼程序。下面我们分析一下速裁程序与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的区别:
一、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判:
(一)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二、不适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