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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历史上的今天】4月第三讲

2019-07-31 16:45  |  华图在线  |  责编:徐珂 点击收藏

  4月份《历史上的今天》第3讲!2019年4月11日沈太福被依法处决25周年。由此我们展开了刑法的相关知识点,罪名多种多样,如何区分?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相关的重要知识。

第三讲 2019年4月11日沈太福被依法处决25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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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4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犯有贪污罪和行贿罪被押赴刑场,依法处决。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被依法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这就是我国著名的非法集资第一案。

  沈太福及其妻子、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副总裁兼财务部长孙继红以借电机款的名义,从公司集资部提取集资款现金100万元,以孙继红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后将此款据为己有。

  沈太福在北京市长城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期间,先后向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及有关新闻单位、银行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钱、物,共计价值25万元。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沈太福犯贪污罪,犯行贿罪,数罪,共计贪污300万元和行贿25万元(当时没有非法集资罪)被处决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真题回顾】

  2018-江西-58.关于数罪并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强奸罪、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2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乙实际还应当执行刑期14年

  C.丙犯抢劫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越狱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6年有期徒刑,丙总共应执行刑期21年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三罪,被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无需执行罚金10万元,只要没收全部财产即可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刑法》第69条第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因此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B项:《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发现漏罪应“先并后减”,题干中乙发现漏罪,用数罪并罚后应当执行的19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乙实际还需执行刑期14年。

  C项:《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又犯新罪应“先减后并”。题干中丙又犯新罪,用数罪并罚后执行的16年加上已经执行的5年,丙总共应执行刑期21年。

  2019-河北-11.某县委办公室主任吴某,吩咐其下属孙某,利用举办会议的机会,通过虚开发票冒领会议经费44860元。孙某自己留下9860元,将其余的35000元交给吴某,吴某据为己有,此事被监察部门发现并移交司法机关,吴某涉嫌的罪名是: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受贿罪

  D.私分国有资产罪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孙某作为县委办公室的公务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属于贪污。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吴某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说法错误。

  C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吴某并没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D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吴某并没有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知识拓展】

  一、重点罪名

  (一)贪污罪

  1.重点条文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具备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受贿罪

  1.重点条文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具备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三)行贿罪

  1.重点条文

  《刑法》第389条行贿罪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具备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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