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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海省人民法院、检察院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公告(332名)

2019-09-22 09:19  |  未知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加分政策按照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执行。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累计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不超过5分。

  (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在青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报考时,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有关要求执行。上述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三)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报考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要求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除第一题外,其他题中必须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四)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凡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大于1:1的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

  其他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五)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面试前,报考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需进行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工作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或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开考比例。省、市(州)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招录职位专业要求不按专业大类设定的职位,开考比例大于1:3;其他职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后,进入面试人员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确定;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日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平均分值,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七)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能力测试成绩相同的,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A证、C证的考生优先录取。以上条件全部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八)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专业和学历。本《公告》中所称招录职位的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职位要求的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载明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十)最低服务年限。新录用的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4年(含试用期);新录用的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6年(含试用期)。新录用人员服务年限期满方可交流。

  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考录工作咨询电话: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971--6310291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8258586(网上报名技术支持)

  附件:

  青海省2019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以下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职位计划表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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