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东省淄博市属公立医院高层次紧缺人才招聘公告(198人)
根据山东省、淄博市公立医院改革和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公立医院发展及学科建设需要,现就第22届全国医药卫生行业人才招聘会(天津站)高层次紧缺人才招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国家重点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2016至2019年度全球Top300名(范围:The Times、QS、Usnews、ARWU)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儿科、精神卫生、影像、麻醉、病理专业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6)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7)2016至2019年度全球Top300名(范围:The Times、QS、Usnews、ARWU)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国家重点学科名单,如有变化以官方网站最新公布为准。2016至2019年度全球Top300名(范围:The Times、QS、Usnews、ARWU)高校名单以相应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和澳门居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工作阶段工作实绩突出),综合考评在良好以上。
4、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2月7日及以后出生),博士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8年12月7日及以后出生)。年龄计算以身份证记载为准。
5、身心健康,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
(三)不能应聘的情形
1、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应聘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1)本条所称亲属关系包括: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⑤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2)本条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①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②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③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④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⑤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8、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招聘计划及有关说明
(一)招聘计划
招聘需求、具体要求及招聘单位联系方式等,详见《淄博市市属公立医院第22届全国医药卫生行业人才招聘会(天津站)高层次紧缺人才招聘需求一览表》(附件1)。
(二)有关说明
1、应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需有对应关系。招聘专业的审核一般按应聘人员所获毕业证书(就业推荐表)上注明的专业为准,专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由招聘单位认定。
2、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符合教育部新旧专业对照关系的,该专业毕业生也可应聘。招聘岗位是否允许相近专业应聘,由招聘单位认定。
3、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规定,2016年12月1日后被国内高校(含科研院所)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与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与全日制研究生具有同等应聘资格。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
4、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0年7月31日及以前取得应聘岗位具体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材料。
国(境)外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后,可应聘同等学历层次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其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聘专业要求,由招聘单位认定。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0年8月31日及以前取得应聘岗位具体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等材料。
其他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材料须在2019年12月7日及以前取得,其他未明确的时间计算截止日均为2019年12月7日。
5、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定向委培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