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四川省巴中公务员(人民警察)资格复审及面试等相关事宜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2019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告》(以下简称《考录公告》),经网络报名、资格初审、统一笔试和阅卷评分、公布考生成绩等规定程序,我市2019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已通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首页“人事考试”专栏以“点对点”的形式予以公布。现将面试前资格复审及面试等相关事宜公告于后。
一、面试前资格复审与递补资格复审
(一)首轮资格复审和待递补资格复审对象
参加笔试所有科目考试且有成绩的报考对象中,根据笔试折合后的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拟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首轮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的,一并列入资格复审。并暂按招考职位拟录用名额的3倍明确待递补资格复审名单。
我市2019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85名,进入面试前首轮资格复审的报考对象共264名,按只递补一次计算,待递补资格复审的报考对象共259名(见附件)。
首轮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者,取消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该职位排名依次确定递补人员。递补资格复审的相关情况将于首轮资格复审结束后,即1月4日发布在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网站,请考生密切关注。
(二)资格复审与递补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与分工
首轮资格复审定于2020年1月2日(星期四)至1月3日(星期五)(每日09:00-11:30、15:00-18:00)进行。递补资格复审于1月6日(星期一09:00-11:30、15:00-18:00)进行。首轮资格复审与递补资格复审的分工与地点如下:
1.报考巴中市市级部门(单位)职位的,由职位所在用人部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是:
职位编码26130001的考生,由中共巴中市纪委、巴中市监察委(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西段185号市政中心10-16号,联系电话:0827-5277058,联系人:吴先生)负责。
职位编码26130003的考生,由巴中市中医药产业促进中心(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西段185号市政中心东楼605室,联系电话:0827-5557153,联系人:彭女士)负责。
职位编码26130004的考生,由巴中市供销合作社(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文苑街城投大厦B栋17楼1706室,联系电话:0827-5267545,联系人:蒲女士)负责。
2.报考巴中市巴州区所设职位(职位编码:26130005-26130029)的考生,由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组织部(地址:巴中市巴州区西华街2号519室,联系电话:0827-5229712,联系人:李女士)负责。
3.报考南江县所设职位(职位编码26130030-26130073)的考生,由中共南江县委组织部(地址:南江县党政中心县委组织部705室,联系电话:0827-8264705,联系人:王女士)负责。
4.报考平昌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职位编码:26130074)的考生,由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187号306室,联系电话:0827-5286576,联系人:朱先生)负责。
5.报考人民警察职位(职位编码:43130001-43130003)的考生,由巴中市公安局政治部(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 号,联系电话:0827-5338680,联系人:景女士)负责。
各分工部门(单位)承担资格复审与递补资格复审责任,引发的争议请按规定由承担部门(单位)进行解答与处理。
列入面试前首轮资格复审名单的报考对象未在规定的首轮资格复审时间内接受审核的,一律视为自行放弃,相应进行递补资格复审。
(三)接受资格复审和递补资格复审的报考对象需携带的手续
列入面试前资格复审的对象,应准时按《考录公告》要求携带《2019年下半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照片)、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表彰(奖励)文件(证书)、户籍证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不用提供户口簿,专科生须提供四川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证明)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2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及所在院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公招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国(境)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应出具教育部相关国(境)处学历学位认证书,考生可登录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4.报考“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职位的,须出具相关工作单位关于其工作经历及工作年限的证明及其他依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