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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株洲芦淞区选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公告(46人)

2020-06-10 13:38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2020株洲芦淞区选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46人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和芦淞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芦淞区司法局会同芦淞区人民法院、芦淞区公安分局面向社会公开选任46名人民陪审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八周岁,一般以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为宜;

  4.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胜任人民陪审工作;

  6.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热心社会工作;

  7.能按时参与审判活动;

  8.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及履职保障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一)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

  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

  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按程序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

  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三)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享受适当补助,包括交通补助费、就餐费等,由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被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区人民法院将会同区司法局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方式产生。

  (一)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向芦淞区司法局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凡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的满足选任条件的公民也可直接向芦淞区司法局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不得超过本次选任名额的五分之一。

  (二)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报名地点:芦淞区政府11楼司法局基层股办公室(11-18办公室)。

  3.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4.联系人:舒,联系电话18273307230。

  (三)资格审核和确定人选

  1.对于随机抽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和被推荐或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将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芦淞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行审查、考察。

  2.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相应名额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同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相应名额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3.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超过规定拟选任人数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人选。

  株洲市芦淞区司法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原标题:关于选任芦淞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lusong.gov.cn/c206/20200608/i1522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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