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陕西省西安市第四医院招聘公告(114人)
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前身为西安市第四医院,是一所公立(非营利性)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编制床位2300张。医院始建于1889年,2019年11月更名为“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现分为大差市和航天城两个院区,总占地面积204.7亩。现有职工2800人,其中高级职称426人,博士、硕士640人,硕士生导师14个,博士生导师2个,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6人。2020年,医院年门诊诊次130.04万人次,出院人次6.80万,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6.79万,日间手术例数3.58万,平均住院日3.26天,药占比17.42%,耗占比23.26%,整体运转保持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
医院眼科、妇产、儿童保健、生殖医学、肾脏内科、中医眼科、耳鼻喉、新生儿科为陕西省、西安市重点学科和优势专科。在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医院专科声誉和专科综合排行榜》中,医院眼科获得西北地区专科声誉排行榜第一名。
医院推行以“器官系统为中心”的临床诊疗模式,现设立眼科医院、妇产医院、消化病院、脑科病院、肺科病院、泌尿肾脏病院、心脏泛血管病院、骨科病院、风湿免疫病院、急诊与重症病院等病院。组建全省第一家围产期保健门诊、病理产科门诊,开展无陪护病房服务,建成陕西省内第一家智能一体化影像阅片室。医院配备西部地区首台玻璃体视网膜手术平台、3.0T核磁共振、Brainlab AB骨科手术导航系统、神经外科高端荧光手术显微镜及全球领先的准分子激光系统阿玛仕SCHWIND AMARIS 750S、卡尔蔡司全飞秒激光手术系统VisuMax、卡尔蔡司术中OCT导航显微镜RESCAN700、卡尔蔡司真彩眼底照相机等一大批先进的手术及检查医疗设备。作为省内第一家拥有达芬奇机器人的市级医院,首月完成复杂手术共40例。
医院拥有领先的科技创新水平,是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国家眼部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陕西省分中心、陕西省眼视光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陕西省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技术指导中心、西安市眼底病研究所、西安市生殖医学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相继成为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陕西省、西安市博士后创新基地。
根据医院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聘用人员。
一、招聘原则和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岗位要求,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试用等程序,择优聘用。
二、招聘条件
1、应聘者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2、无我院与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历;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招聘岗位各项条件要求;
5、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
6、需具有护士资格及执业证书(未要求工作经验的岗位,可无执业证书,但须具备执业注册条件)。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上午8:00。
2、报名方式
符合条件人员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网上报名:
(1)手机用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报名;
(2)电脑访问以下地址进行报名
https://docs.qq.com/form/page/DRUdaQ2VEdk9tRkFS#/fill
3、资格审查
应聘者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工作证明等材料)均应保证真实、准确、有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在网上报名前准备以下材料扫描件:历次学历证书(包含全日制及在职学历)、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及学籍注册备案表(学信网自行打印)、相关资格证书等资料。如有相关工作经验要求的岗位,还需提供对应岗位工作证明。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者在考试当日,务必按照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参加考试。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既有报名时的资格初审、笔试后的资格复审,也包括考试、考察、以及聘用、试用期等各阶段的资格审查,无论在哪个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与岗位条件不符,均取消应聘资格。
四、考试安排
(1)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综合条件筛选后进入笔试环节;笔试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或实操)环节;各环节考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由我院人事科电话短信或邮件方式告知。
(2)考试方式
包括笔试及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实操考核。笔试为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不指定教材。包含实操考核的专业,根据笔试成绩及资格复审结果确定进入实操考核人员名单,实操为业务技术操作考核,不限定考核范围。笔试(及实操)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面试为综合素质考核。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实操考核成绩)+面试考核成绩。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我院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不合格者,取消应聘资格。
六、注意事项
1、招聘各环节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视为未进入下一环节,不再另行通知。
2、公开招聘编制外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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