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招警考试公安学基础理论知识汇总
第七讲 公安政策与策略
政策和策略是党和国家的生命,是公安工作的灵魂,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基本保证。公安策略是公安政策的组成部分。
第一节 公安政策
一、公安政策的概念
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我国的公安政策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总结我国公安工作实践经验的产物,反映了科学的世界观。
二、公安政策的作用
(一) 指导作用
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向公安机关及其人员提出从事工作的基本方向、基本要求或基本做法,是党的主张的原则化形式。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政策的指导。党的公安政策,对公安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公安专业对策的制定与执行,也离不开公安政策的指导。
(二) 规范作用
政策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谁违反了公安政策,并造成也损失,应受到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我们的公安队伍能有统一的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都与有统一的公安政策分不开。党和国家在公安干部任职条件中,都强调必须能理解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
(三) 调整作用
公安政策对调整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人民群众有调动治安积极性的作用,对违法犯罪分子有遏制、制裁及促使其转化的作用,对公安机关有强化其职能的作用。它通过政策的落实、兑现,影响着人们的心理,对人们的行动发挥一定的支配作用。
三、树立正确的政策观点
(一) 在政策上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的观点。
1、公安机关是忠实执行党和国家意志的工具,人民警察必须同党和国家的政策保持一致,这是人民警察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基本内容。
2、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服从党的政治领导,主要体现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上。
(二) 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的观点。
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从实际出发。公安政策的精神是原则性的指导内容,是行为的指南,贯彻执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研究,从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公安政策原则精神具体化,提出具体的贯彻执行办法。当有些政策的规定,特别是那些具体的规定不适合在当时当地贯彻执行的,应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变通执行。
(三) 公安政策与公安法制互相配合的观点。
公安政策是公安法制的灵魂,许多公安法律条文是公安政策法律化、规范化的产物,不懂得公安政策就难于掌握公安法规的精神。公安政策对公安法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保证作用和必要的补充作用;公安法制则以其更突出的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保证公安政策的落实。公安政策法律化了,就对全国人民具有了普遍约束力。它们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公安基本政策
一、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
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对暗藏的敌人“必须采取严肃态度,而在处理时,又要采取谨慎态度”。
这个方针总精神是“不枉不纵”,必须既讲严肃又讲谨慎。
所谓“严肃”,就是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厉的打击,不能手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所谓“谨慎”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
严肃必须与谨慎相结合。两者关系就是: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不能离开严肃讲谨慎,也不能离开谨慎讲严肃。两者必须同时兼顾。
这一方针还具体地体现在一些重要的政策原则上:“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稳、准、狠,准是关键”。
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这一政策的基本精神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贯彻执行这一政策,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一) 要在惩办的前提下讲宽大。
(二) 要争取多数从宽。
(三) 当严则严,当宽则宽。
(四) 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这项政策的政治威力。
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
所谓依法从重,就是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
所谓依法从快,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审结案件。
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的政策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废止肉刑,是我党在建立公安保卫工作以来,一直强调的政策。它的基本要求是:
(一) 要忠实于事实真相,整个诉讼活动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二) 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 废止肉刑及变相肉刑,禁止侮辱人犯的人格尊严;废除一切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把犯人当人看,给予人道的待遇。
(四) 凡有违犯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这项政策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以人民高度负责,对公民的民主权利高度重视的精神。
五、给出路的政策
给出路的政策,它要求对刑事犯罪分子,凡罪不当立即处死者,均给以活路,给以改恶从善的机会,给以重新做人的生活出路。这项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 对应判处死刑,但其罪行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非立即执行死刑不可的,实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政策
(二) 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和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三)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分子给予妥善的安置,对其就业、入学、居住等问题,按照政策和法律及时解决。
六、处理“闹事”的原则
“闹事”属于治安事件。人依法解决的过程中,要发挥政策与策略的作用,要正确地进行群众工作。1990年3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对付“闹事”的政策原则:“处理闹事要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和‘疏导为主,快速处置’的方针。最重要的是把各种闹事的苗头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贯彻这项原则,要注意做到:
--公安机关要要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与有关部门相配合,从解决引起事件的原因入手解决问题。
--做好情报、信息工作,为党委和政府正确决策当好参谋,控制事态扩大,争取工作的主动权。
--宣传政策和法制,做好群众工作,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
--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区分违法犯罪行为与合理要求。
--事态平息后,认真进行善后工作,克服党政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深入进行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妥善解决历史旧账,消弥后症,防止反复。
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的一项基本政策。
处罚是治安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还是为了教育本人,教育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
以有治安违法行为者,我们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第三节 公安策略
一、公安策略的概念
公安策略,是公安政策的一种特定形式,是为了完成公安任务目标所采取的谋略和方法。即谋略性取胜原则。
(一) 公安策略是谋略性原则
(二) 公安策略是取胜求成的原则
(三) 公安策略是一种特定的政策
二、公安策略原则
(一) 孤立、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
(二) 区别对待,突出重点。
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没有重点,就没有策略。
(三) 迂回、隐蔽的原则
(四) 宽严相济,网开一面。
(五) 争取社会同情,照顾统一战线。
(六)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第四节 我国公安政策的进步性和科学性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
三、坚持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积极转化
四、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五、坚持公安政策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