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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时政热点:环境公益诉讼如何跨越“三大难关”

2014-12-25 16:27  |  未知  |  责编:HouXQ 点击收藏

  二是证据收集难。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搜集证据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果地方政府支持污染企业,当地环保局根本就不会为公益诉讼原告提供有关污染的数据。此外,原告请求赔偿,需要鉴定单位评估损失额,这样的要求往往遭到拒绝。而缺乏损失额的评估依据,经常成为法院判定原告败诉的重要理由。

  三是判决执行难。一些基层环保工作者说,环保公益诉讼极少会立案,立案之后极少胜诉,而即使是最终宣布胜诉的案件,按照胜诉判决如期执行也是难上加难。一些企业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环保赔偿义务,有的环保纠纷官司一打就是十几年,旷日持久的“拖”和“磨”中,大量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我国生态环境总体持续恶化的趋势得不到遏制。

  民间环保组织不得不面临的是:由于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没有完备的机制,仍将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窘境。现实中自身的薄弱能力和来自各方的限制,资金、律师、技术各方面的问题,一直严重阻碍着其功能发挥。

  因环境污染证据搜集技术性强,需要运用高科技检测手段,目前,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数量日益增多,但多数处在初创阶段,缺乏专职的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家,收集环境污染证据的能力和应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不足,只能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多位专家学者和环保人士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以司法手段维护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重要法器。当前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时机成熟,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依然面临许多困境,建议制定更为细化的政策执行细则和司法解释,让公益诉讼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司法检察机关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为破解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取证难”、“判决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宣布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在7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对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等方面,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环境资源审判庭第一任庭长郑学林说,随着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各级法院将成立相应的专门审判机构,进一步畅通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诉讼渠道。“我们当前重点研究解决的就是畅通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该立案的一定要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就不能拒之门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环保案件取证难,公民个人、民间组织在这方面有困难,由法院出面调取证据,力度加大,便于解决“取证难”。这对排污者也是一个压力。总之,有了环保法庭,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会更顺畅,也促使企业守法。

  郑学林介绍,环境资源审判庭还探索在环保公益诉讼中加大对原告的司法救助。同时,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被告对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统统都要由被告来承担,这样可以加大对被告的惩罚力度,增加其污染环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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