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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时政热点:环境公益诉讼如何跨越“三大难关”

2014-12-25 16:27  |  未知  |  责编:HouXQ 点击收藏

  去年开始施行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了环境违法责任。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纠正行政机关在环保案件中屡屡不作为的弊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10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将该县环保局告上了法院,诉由是环保局不处罚逾期缴纳排污费企业。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遵义仁怀市法院受理了该案。根据检方的解释,这是考虑到一些涉污企业拖欠排污费现象较普遍,损害了公益,由检察机关采取诉讼方式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社会效果更好,遂将此案作为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对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完善,同时也对检察制度的发展创新具有深远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王莉告诉记者,提起公益诉讼拓宽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过去主要是查处、追究违法行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现在则可以通过诉讼活动,对违法行政行为本身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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