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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时政热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可追刑责

2015-03-31 17:06  |  华图网校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解读】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制定该规定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政策“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通报方面,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做了列举式的规定。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党委政法委将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规定可以说很给力,对通报的行为讲的很具体,主要是两部分,一是通过私人手段干预司法活动,二是通过对公手段干预司法。

  在通过私人手段干预司法活动方面,规定特别提及了领导干部授意或纵容亲属干预办案的部分,这是一大亮点。领导干部亲属干预案件一直是一个灰色地带,要把这一块重点管起来。

  通过对公手段干预司法案件方面,以往这种手段多打着保护地方利益的旗号,通过发函,发文件、发会议纪要的方式干预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该规定实施后,将对这类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追责 两次不记录将给予纪律处分

  规定: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

  【解读】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记录的后续处理,我们要求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及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追责的目的就是要让领导干部不敢去干预案件,不敢去“踩红线”。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可以做到这一点。规定尤其提到了追责不仅是对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行为追责,还要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机制。这个约束力很强,但还应规定更具体些,可以用量化的方式。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如何应对?

  哪些人适用规定?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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