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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时政热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可追刑责

2015-03-31 17:06  |  华图网校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哪些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如何监督领导干部?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如何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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