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备考知识——民事诉讼法
2015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备考知识——民事诉讼法
各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正在进行中,为了广大考生能更好的复习备考,华图小编为您精编了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备考知识,以下是法律中的民事诉讼法详解,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民事诉讼法
1. 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原被双方各自陈述)、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
2. 一审审判有独任制、合议制。独任制由审片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于简易案件。合议制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3.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 地域管辖:确定官司在哪里打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外规定对于找不到人的起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外国人、下落不明人、坐牢的人起诉)。
5. 特殊地域管辖:
a)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 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c)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6.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子送到其他应该管辖的法院(只能移送一次)。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院来审理。
7. 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8. 指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
9.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亲属等)。注意全权代理的权力很有限,要具体授权不能简单的全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