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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申论热点:“接送孩子遭意外算工伤”应是立法新方向

2016-11-21 09:00  |  华图教育  |  责编:华图在线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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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申论热点:“接送孩子遭意外算工伤”应是立法新方向

  申论热点材料阅读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申论热点模拟题及详细解析

  模拟题

  你对“接送孩子意外算工伤”的新规有什么看法?

  【政策解读】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多年,其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遭受事故、暴力或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何谓“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一直未有明确具体的定义或解释,缺乏可循标准或细则,以致实践操作中如何理解适用《条例》并认定工伤,各地莫衷一是,相关劳动仲裁与司法判例也多有不同,甚至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尤其是以列举方式着重明确了“上下班途中”职工工伤的四种情形,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下班途中顺路买点菜再回家也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让工伤认定更具人性化关怀,避免法律执行中的僵化,也为今后的审判实践指明了具体的裁判标准。

  上述《意见》同样是针对《条例》的具体实施而出台的,且在借鉴参考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显得更为细化和具体,更有利于普通劳动者的保护。不过作为地方规章,其本身并不能超越《条例》的规定范围,比如“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适用,仍要严循《条例》第14条的原则性规定,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具有劳动关系;伤害事故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受害人不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是具备了工伤认定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要素,还要全面考量劳动关系、受伤原因、事故责任等要素,并非所有“上下班买菜受伤”一律算工伤,比如上下班途中自己不小心跌倒摔伤等,就不属于工伤。

  【参考分析】

  江苏省的新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对“工作时间”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到父母、子女、配偶住所看望,都属于“工作时间”。这样一来,在这些地方遭遇意外能得到保护。这样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倾向弱者”的制度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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