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申论热点:“接送孩子遭意外算工伤”应是立法新方向
由于“工作时间”的概念不够明确,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纠纷。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会被以“不在单位范围”的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也会以“你是去买菜的”,“你是去接娃的”等等理由不予赔付。不过仔细想想,这也怨不得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因为“工作时间”没有明确说法,具体执行的时候也就有了不同的认知。
于是就产生了很多尴尬现象。同样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这个企业担责了,那个企业没担责;这个地方赔偿了,那个地方没赔偿。具体到法院,有的法官认为,所谓的“工作时间”就应该是“在企业上班的时间”;有的法官认为,“工作时间”的内涵是需要延伸的。后来对于“工作时间”也进行了法律延伸,将“上下班途中”纳入了“工作时间”。但是具体到个案中,依然纠结于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看望父母等等算不算工作时间。
江苏的新规定,给“上班时间”一个更明晰更细致的框定,似乎对用人单位过于苛刻,但它体现了司法向弱者倾斜的理念,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益尝试。
【华图点评】
一直以来,对于“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不算工伤”争议很多。给“上班时间”一个更明晰更细致的框定把过去一直难以解释清楚的“48小时之限”给更加清晰的定位了出来,不仅给《工伤保险条例》一个更加清晰的定位,也给了员工更多的权益保障。
规定虽然好,但是如何落地和落实,还是一个问题。这需要保险公司、用人单位、司法部门达成高度一致,不能让江苏人社部门的“处理意见”,只是单方面的“意见”,没有执行力。值得思考的还有:“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能否成为全国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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