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报名,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选拔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等,下同)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二)市高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干部和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干部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分院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三)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四)乡(镇、街道)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五)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充实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体检;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原则上全市统一进行,每年开展两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区县(自治县、市)至少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公开选拔,选拔的职位一般不少于5个。
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区县(自治县、市)工作方案应于每年的1月初或7月初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八条 公开选拔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面向社会,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具体应根据报名人员所在单位规模、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本人经历、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情况,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应根据其政治态度以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和所从业单位规模、在从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等情况,确定相应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具体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对年龄、性别、民族、专业和技术职务等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1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4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选拔科、处级领导干部,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应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三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四条 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试题应从全国党政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或市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题库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