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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重庆彭水县公招33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2011-07-28 10:04  重庆人社网 点击:

  (四)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依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如最后一名进入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笔试成绩高者等额进入体检;如笔试成绩仍然相同的,则加试面试,以面试成绩高者等额进入体检。体检办法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若因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出现空缺时,其缺额在应聘本岗位的其他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五)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由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若因考核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其缺额在应聘本岗位的其他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

  考核工作结束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彭水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七)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对无举报或者举报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四、纪律要求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须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考试规定及聘用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本简章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表:第三季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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