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制度化隐忧
这份调查的组织者在梳理公务员招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其中存在很多歧视性的规定。
以年龄歧视为例,公务员招考中,中央和地方几乎都有限制“35岁”这样一道门槛。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在这一规定的影响下,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还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务员招考中,也都相应要求了年龄限制。
例如,《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报考条件第二款规定: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5日至1991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北京、黑龙江、浙江和广西也有类似的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对年龄的要求,没有客观考虑考生的能力与工作职位之间的实际联系,其年龄的设定有很强的任意性。这样的规定对35岁以上的人群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没有人和证据表明,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人不能胜任公务员的工作。人事部门的规定具有错误的社会导向性,会促使其他行业更加任意地设置年龄限制。”刘小楠副教授说。
身体特征作为个人先天的条件之一,很多时候并不和个人的综合能力相联系,例如一个168厘米的男性的综合能力很可能不亚于一个170厘米的男性,甚至在体能和灵活性上更胜一筹。另外,负责计算机系统管理的警察职位由于身高原因,矮一点的被排除在外则更显不公平。
但是,我们还是在很多规定中看到了身体特征歧视。
比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一条即规定了身高和体重标准:“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由于我们国家对就业歧视的认识还非常有限,据刘小楠副教授介绍,在推动反就业歧视的过程中,大家经常遇到很无奈的事情。
“经常会有人问我们,就业这么难,还谈什么歧视不歧视啊。但是正是这样,我们才更应该倡导就业机会平等。所谓的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与岗位内在要求无关的因素作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我们要反对的是与工作无关的条件限制。”刘小楠说。
由于媒体和学者的不断努力,我们国家的反就业歧视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人们反对就业歧视的意识提高了。
据蔡定剑教授介绍,很多用人单位已经在招聘广告中刻意回避着诸如年龄、性别等方面的歧视。但他也表示,这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事情,很多所谓的不歧视其实是将显性的歧视转为了隐性歧视。而且招聘只是用人的第一个环节,工作中也还存在着很多严重的歧视。
蔡定剑教授在会上透露,今年5月,还会继续公布一份《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