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的王莹今年通过了铜山县的公务员考试,就在等待去招录单位上班的时候,却被当地组织部门以“未婚生育”为由淘汰。对此,王莹无法理解。她称,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各地公务员招录中,并没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据9月1日《现代快报》)。
几经挫折,过关斩将,终于挤到了国家机关的门前,眼看公务员的梦想就要成真,却因“未婚生育”而功亏一篑,这确实让人难以接受。不过,此事的是非并不取决于个人的感受,而是要看招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据报道,王莹是去年4月份办的婚礼,今年2月份生育,5月7日才补办结婚证。人口与计生部门认为,王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非婚生育。但王莹解释说,之所以没有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因为丈夫长期在外出差。有时间办婚礼,就没时间去登记?应该说,王莹的解释难以服人。虽然我也认为没有及时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在先并不是多么严重的问题,但必须承认,认定王莹的行为违反政策确实无可非议。
非婚生育等违法行为该不该成为拒绝录用的理由,倒是个问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公务员管理和招考中严把“守法”关也是应该的。至于招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质疑并无道理,因为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成千上万,不可能一一明确规定出来。
当然,“未婚生育”不能当公务员的政审标准确实比较高,因为“未婚生育”只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几近于无——如果如此轻微的违法都要被国家机关拒之门外,那么很多很多人都会失去资格。比如,从来没有违反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员几乎没有。不过,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未婚生育”不能当公务员的标准偏高,但只要“一碗水端平”,也未尝不可。
铜山县的这起招考,真正值得关注的是组织部门在政审中是否统一执行了“违法就不能过关”的标准——若有证据证明通过政审的考生中有人曾经违过法,比如曾闯过红灯,那就可以说这次政审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