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下海吗?
如果您是公务员,按规定要等上两年。
昨儿有条消息相当惹眼,许多媒体转载过去转载过来,说的是上海正酝酿发文对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的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内容包括: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盈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
要是从受关注的角度看,这条消息可谓相当新鲜,因为不知从何时开始,咱们常听说的是地方政府倒掏钱鼓励公务员下海,如昆明去年就曾提出,公务员自愿辞职创业的最高可获奖20万元。可要是从新闻的角度看,这条消息属于“冷饭”,因为2005年出台的《公务员法》早就规定,“公务员辞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违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罚款。既然《公务员法》在前,那上海为什么还要把大同小异的东西再发一遍?这似乎只能说明一点,那就是法虽有、但执法不严,依靠多年人脉、依靠近水楼台谋取私利的公务员仍大有人在。
更关键的是,公务员想做生意、想当老板,用得着辞职下海吗?
毋庸讳言,实际上,眼下仍然当着公务员但到相关企业或机构任职的现象并不罕见,仍然当着公务员但变着法子做着跟职务相关生意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尤其是在县、区一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做生意的现象被认为是“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普遍”——既然如此,又何必辞职下海、扔掉人人羡慕的铁饭碗?
更何况,身为公务员未必不能当老板,有时还能当大老板。比如首次成都市区(市)县国资监管工作会前天召开,会上曝出这样一个消息:成都20个区(市)县共有直接监管国企174家,绝大部分是政府投资类公司,涉及融资、担保、旅游、建设开放等领域,但其中95%的负责人都是政府委任的公务员,经营考核也与行政事业单位相差不远——既然国企央企的负责人都是公务员、且优厚待遇大家都能看得见,那又何苦辞职下海去当小老板?
地方政府倒掏钱鼓励公务员下海,是想“出点血”清理冗员——衙门里的冗员到底有多少?这个咱们很难算。不过部分地方的改革成果可以从侧面说明这一点:深圳日前进行大部制改革,政府工作部门精简掉1/3,领导职数精简394名,其中56名“局长”被裁。 地方政府“旧文重发”限制公务员下海,是想更好遏制腐败——但如果对在职公务员的盈利性活动都管得不够好,对离职公务员约束起来更难。对在职且谋利的冗员“赶都赶不走”,对退休去谋利的前公务员“拦都拦不住”——这是地方政府亟须解决的双重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