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求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如在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某些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办法中规定,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
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酒类商业广告。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