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村官和居委会干部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现金的行为算不算受贿?近日,攀枝花市东区法院以一起判决做出了肯定回答。
5年前,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街道办事处修建望江街社区办公楼,委托社区负责此事,邓某时任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当年12月6日,邓某收受了承包该工程的某个体老板5万元现金。
去年9月,有群众向攀枝花市东区纪委反映邓某私自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情况。随后,在东区纪委、东区检察院联合调查中,承建该社区办公楼的个体老板交待了行贿事实。近日,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邓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赃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