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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公务员酒驾或将被辞退
2010-04-27 09:33  未知 点击: 载入中...

     晨报鞍山讯(记者 智喜春)今后,鞍山市机关人员如酒后驾驶除会被交管部门处罚外,还将受到包括党政纪在内的严肃处理,严重的可能被辞退。

  鞍山市纪委监察局日前下发《关于处理我市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或被辞退的处罚在我省首次出现。

  视情节停职、免职、辞退

  昨日,鞍山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苏闽接受了记者采访。

  “《通知》下发后,凡是酒后驾车被交管部门查处的鞍山市机关工作人员,除了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外,还可能视情节被停职、免职乃至辞退!”苏闽说。

  据介绍,《通知》中所指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鞍山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机关在编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如果一旦有《通知》中涵盖的机关人员出现酒驾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将查实的酒后驾车、阻碍干扰正常执法检查的相关人员及其处理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苏闽说。

  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各部门、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被查实在工作时间酒后驾车的,或非工作时间酒后驾驶两次以上的,或醉酒驾车的,除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外,还要视情节予以停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领导管理不力将被追责

  如果酒后驾车的机关人员被查出,其单位领导是否也会被追究领导责任?

  “凡是因管理不力出现机关工作人员屡次酒后驾车以及阻碍干扰正常执法检查并被查处,或因酒后驾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以及严重社会影响的,除了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其所在部门、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苏闽说。

  另外,《通知》要求鞍山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鞍山市机关效能建设“五条禁令”,如发现公安交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对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行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鞍山市纪委监察局表示,欢迎广大市民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如发现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可拨打电话0412-5591111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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