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行贿人揭发,作为控告一方自然要保护行贿人。在诉讼地位上,控告方将行贿人作为一个证人或污点证人来对待,甚至不把行贿行为当成犯罪
两难的境地导致了这样的结果:由于办案人员在收集行贿受贿证据方面缺乏手段,检察院没有办法对行贿一方进行惩罚。如果不鼓励行贿人揭发,本来在日常生活中就十分隐蔽的索贿、受贿案情则更加难以败露
上述现象的症结,源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的手段、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
最高检严查八类严重行贿犯罪案件
1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
2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的
3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农药、种子、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5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6为谋取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农业项目等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补贴、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7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行贿数额大或者因行贿被调查处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贿的,受贿犯罪被证实、行贿人拒不交代的,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8其他严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
“坚决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必须加大查处行贿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日前在介绍《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时如此强调。
事实上,对行贿者加大查处力度的信号早在今年两会上就已透露。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首次披露2009年检察机关查处行贿犯罪案件情况,“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寥寥不过二十几字,但却是最高检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写进工作报告,由此引发社会对惩治行贿犯罪的热烈讨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有关负责人承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打击贿赂犯罪存在一定程度的一手硬、一手软现象,相当一部分行贿犯罪分子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该负责人明确表示:行贿和受贿属于对合犯罪,有受贿则必有行贿,行贿犯罪猖獗是造成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要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滋生蔓延,不仅要坚决惩治受贿犯罪,同时也必须加大查处行贿犯罪的力度。
受访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前部署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的举措,正是对社会各界共同关切打击行贿犯罪的积极回应。
行贿人容易受社会同情
在查询以往案例时,《法制日报》记者发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腐败案,可谓是查处行贿犯罪难的一个典型。
王有杰曾担任过中共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他在11年的时间里先后54次非法收受个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4万余元,构成了受贿罪;另有折合人民币89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据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案情材料表明,王有杰主动供述出60名行贿者,最终出现在起诉书里的只有7名行贿金额较大的行贿者,其余行贿者均以违纪论处,没有受到法律惩处。
“在权钱交易中,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痛恨有权人索贿受贿,对拿钱行贿的人比较宽容和同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成为行贿猖獗的一个社会因素。
有专家认为,由于前些年对行贿罪的查处失之过宽,对行贿人的处罚也过轻,这就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低风险的非法活动,使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同这样一种观点———“行贿无罪”,导致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约束机制发挥不足。
而事实上,对于打击行贿犯罪,我国刑法早有明确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据樊崇义介绍,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大审议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公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我们已经参加和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的要求非常明确,行贿受贿的定性都是犯罪行为。”樊崇义说。
依赖口供导致打击不力
“两对口”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术语”,其语义指涉案行贿者与受贿者口供一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由于在查办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机关不能全面地行使科学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技术侦查手段,多年以来,侦查人员在办理行贿受贿这一类职务犯罪案件中,主要靠行贿人揭发。
“要打击受贿腐败,可行贿人不揭发怎么实现打击?”樊崇义说,“既然有行贿人揭发,作为控告一方自然要保护行贿人。在诉讼地位上,控告方将行贿人作为一个证人或污点证人来对待,甚至不把行贿行为当成犯罪。”
两难的境地导致了这样的结果:由于办案人员在收集行贿受贿证据方面缺乏手段,检察院没有办法对行贿一方进行惩罚。如果不鼓励行贿人揭发,本来在日常生活中就十分隐蔽的索贿、受贿案情则更加难以败露。
在樊崇义看来,上述现象的症结,源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的手段、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
赋予检察机关秘密侦查手段
“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科学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技术侦查手段,消除对行贿人作证的依赖性,这是我们新一轮司法改革制定的重要措施。”樊崇义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一旦这项措施实施,检察机关的惩罚力度就会加大”。
据介绍,多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不能像公安机关一样,搞那些属于高端科学技术的秘密侦查手段,比如窃听、监听、截留电子邮件,控制涉案银行账目及金融信息等等。如果对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上述手段进行跟踪、追查,需要向公安机关申报批准。
记者此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采访时,一名反贪干警就曾向记者透露,他们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虽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但如果没有科学技术手段辅助,将面临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并可能贻误最佳战机,致使办案进程遭受无可估量的损失。
当时,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刚刚侦破了一起国企出纳贪污逾千万元出逃大案。桂林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邹定华告诉记者,专案组侦查人员几上北京、几下南宁,如果没有公安机关提供的大力协助,擒获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表将大大推后。
而邹定华谈到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的技术支持,即科学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技术侦查手段。
由于检察院没有从事高端科学技术侦查手段的器材、人员和相关制度,遇到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领导不仅要与本地公安机关进行协商,出具书面申请,请求公安机关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协助破案,甚至还要与异地公安机关协商交涉,以取得他们对逃至当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协查。
“新一轮司法改革将使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方面得到授权,并由此展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新举措。”樊崇义说,他相信,这些新举措将大大削弱以往办案人员对行贿人口供的依赖性,从而改变对行贿犯罪轻判倾向,扭转打击不力的现象。
知名反腐学者林喆也认为,最高检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让官员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也要让行贿者不敢行贿、不想行贿、不能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