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区属学校教师。为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1、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的原则。
2、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试教、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3、招聘工作由区招聘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招聘人数
本次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70人,详见《小河区201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招聘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的2012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具有报考岗位所需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和具有报考岗位所需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本省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3、除定向到贵阳市的应届毕业生外,其余定向生均不能报考。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7月15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7月15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相应层次、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它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事业单位新招聘在试用期内的人员;2010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及定向到贵阳市以外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2年7月1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聘用后的岗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8、不符合招聘岗位有关条件要求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四、时间安排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7月15日至17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
2、报名地点:小河区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小河区黄河路135号)。
(二)准考证发放
准考证发放时间:2012年7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领取准考证地点:小河区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小河区黄河路135号)。
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报名发票领取《准考证》,未按时间领取《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是考生参加招聘考试(从笔试至办理聘用手续整个过程)的重要凭证,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因不能提供证件而影响进入下一环节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三)考试
1、《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考试时间:2012年7月28日上午。
2、具体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3、试教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于2012年8月7日在国家级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河区)政府网(http://www.geta.gov.cn)上公布。
(五)受理查分
受理查分时间为2012年8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受理查分地点为小河区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小河区黄河路135号)。
五、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报名工作由区招聘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考人员持毕业证、招聘岗位所需其他资格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 职人员同时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报名(中、小学教师需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时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须持教师资格证办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办理相应学科、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条件的证明方可报名。
报考人员根据所报岗位,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清楚,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为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出现报名信息错误或在笔试、试教时提交的证件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等环节的,责任自负)。交近期彩色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 张。
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费为每人100元。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有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经报名现场确认符合条件的免收报名费。免收报名费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三天,若有不符合免收条件者,经核实后须补交报名费。
(二)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简章,按照简章和岗位一览表公布的条件和要求报名,并提供与之相符且真实有效的报名材料。如提供材料与报考岗位所需条件和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考生本人承担。
资格审查贯穿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考试和聘用资格。
招聘岗位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此比例的,可调整招聘计划。如调整后,仍达不到该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六、考试
报考人员须参加《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和试教,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则取消下一科目考试资格。
(一)《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
《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为闭卷考试,考试不指定参考书。
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不含户口簿、驾驶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和准考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试教
根据参加《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考生的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不低于1∶3,不高于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试教人选。
试教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试教成绩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能聘用。
(三)总成绩计算
按《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40%,试教占60%计算。
《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试教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四)其他
如遇某岗位进入试教人员末位考生考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试教。
如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进入试教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是否进行试教,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试教前将对拟试教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区招聘工作办公室组织审核。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试教;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试教资格。因考生放弃资格复审和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岗位,按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两轮。
试教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体检
体检必须在区招聘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进行复查。
各招聘岗位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岗位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以试教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检不合格和考生放弃体检的,按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两轮。
体检结果由现场工作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招聘办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7日提交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