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政背景
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被称为“阳光法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举措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被媒体称为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从1998年立项,到2007年公布,再到2008年实施,条例走过了“十年破冰”的漫长历程。它见证了中国政府的变革与成长,见证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策与转身,也见证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探索。
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时,面对巨灾,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全面公开信息,凝聚抗灾力量。有关地震的海量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平面媒体、手机短信等途径,以最快的速度传到全国人民的身边。 有了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民众始终跑在“谣言”之前,最大限度减少了怀疑和恐慌,凝聚起力量和信心,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本。
今年以来,“政务微博”发展迅猛。根据腾讯微博官方统计,目前共有万余个政务机构以及公务员开通微博,遍布34个省级行政区划。其中,副厅及以上级别的机构和官员微博达266个。而在8月25日论坛上发布的“2011年腾讯政务微博地图”显示,浙江省就有3000多个政府官员拥有微博,形成了微博上的 “浙江军团”。政务机构和官员利用微博这一新兴媒体手段,在倾听民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汶川特大地震到玉树强烈地震等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有效信息公开,从新闻发布会、听证会频繁举办到网络发言人制度出台,从中央财政预算公开到中央部委公开预算,从地方政府 “晒账本”到地方官员的财产公示,无论是理念还是实践层面,信息公开都已成大势所趋,构成了中国发展进程中一股新兴而蓬勃的推动力。从“躲猫猫”事件中当地有关部门主动邀请网友参与调查,再到行政机关不断加强对社会舆情的关注与回应,各级政府已将公开透明作为获得公众理解、支持、合作,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条例》实施三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配套、平台建设、人员配备、评估考核等方面日益完善,信息公开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而公众在信息公开方面也有自己的作为,上下联动的趋势正在形成,反映出在当代中国,一种公开文化正在孕育和确立。
信息公开前进的步伐,也不乏艰难和困惑。比如,一些部门动辄以各种似是而非的名义拒绝公众的信息需求;一些公开的信息,人们要么不感兴趣,要么看不懂;有的地方在群体性事件中因为信息公开失当酿成严重后果;统计数据失真造成的“被增长”、“被就业”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在法治轨道内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少工作还刚刚破题,任重道远。
二、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主要领导认识程度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2、《条例》中不公开信息的范围还有待明确细化。《条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但是,如何认定这些信息,《条例》没有设定具有操作性的条款,《条例》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害社会稳定,则给了政府机关过大的裁量权。另外,《条例》关于谁可以申请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规定不够明确。现实中,很多政府机关要求公众说明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和目的,有的甚至要求只能是与特定政府信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申请公开信息,给申请公开设置了过高门槛。
3、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此外,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众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一些网站所公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误区三,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
4、政府信息公开上存在一些盲区。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对社会稳定问题等。特别“危及社会稳定”会否成为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最大保护伞,值得观察。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第八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现在所有的事件都牵涉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稳定问题。因此,此类信息公开尺度如何把握是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