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部分单位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该既包括行政事务办理的结果又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目前有关部门信息公开的形式普遍比较单一。有的单位只是将一些行政程序编印成册供政务信息使用者在现场查阅,或仅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有的单位虽然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搬上了红盾信息网,但是要么只是公布了机关的工作流程、机构设置、规划方案、机关工作的制度等简单的信息,要么虽然公布诸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但是更新速度太慢,一年或两年以前的信息也赫然在列。除此,在公开内容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于抽象的现象,偏重公布最终结果,而对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布较少。或者只公开那些不得不公开的、大家都知道的事项,把有可能影响部门利益的事项加以回避,或者只公开一些程序性要求,回避实质性事项。
6、政府信息公开变成了政绩公开,政务公开栏变成了政绩光荣榜,而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闭口不谈,尤其回避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
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几个认识问题
1、信息公开中,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如何界定和处理?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目前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地方。条例中规定,公民有根据自己的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样也规定,政府可以以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为由来拒绝公开一部分信息。在实践中如何真正地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在任何国家,保密与公开都是一对矛盾,保密过宽过滥,公开就必然受到限制。目前,《条例》中关于保密的规定,仍然过于宽泛,比如,《条例》规定如果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则不应公开,这样的规定不仅宽泛,而且容易陷入循环逻辑的悖论。另一方面,《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程序、解密等规定过于弹性化,在实践中导致了秘密过于宽泛的情形。虽然刚刚修改的《保密法》对这些方面有了一些调整,但仍有改进空间。保障信息供给,必须改善信息公开制度的外部生态环境。否则,即便行政机关愿意公开,也难以公开。
2、为什么说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处在一个封闭运行的状态,从决策动议到决策过程以至于决策结果,完全是政府机关内部自我运作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运作的特点就是政府掌握了所有信息,社会公众几乎一无所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一切都是政府说了算。公众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只能从政府的文件中、会议中甚至是道听途说中了解一些支离破碎的信息。其结果就是政府怎么说老百姓就怎么听、就怎么做。长此以往,行政方式也就变成了审批、发证、收费,开会、发文、贯彻、检查等等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模式,既缺乏公开、透明、民主程序,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为了彻底改变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各种弊病,实现高效、廉洁、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的目标,近年来,国务院围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这三项基本准则,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尤其是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为突破口,积极实现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努力探索政府职能转变的新途径、新方式。其中,大力提倡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规范行政权力,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由此可见,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必然选择。
3、为什么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性要求?
2005年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将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的行使权力的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不仅对于畅通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保障民主权利的实现将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尤其是防止政府机关“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郑筱萸案件中,就涉及一个新兴的职业――“代理公司”,专攻药品审批关,2003年前后大约有四五百家这样的公司围绕药监局转。2004年,审批新药就达10009种,而同期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仅受理了148种。正如美国的一位著名学者说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