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职能(social function)
社会职能是指政府对改善和保障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事务的管理,主要包括:
(1)劳资协调职能。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协调企业主与工人的关系,确立他们在经济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
(2)公共建设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承担起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工程建设的职能。
(3)社会保障职能。通过政府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防止分配不公平,保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促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进步。
(4)社会服务职能。社会服务职能如消防、环保与公害等社会综合防治,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等公共服务,消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应该均等。
第二,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结果应该大体相等。
第三,在提供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故、
(5)优抚安置职能。即指对拥军优属、复员和退伍军人的安置等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现代社会,国家的统治职能正在走向边缘化,国家与政府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公共政策的输出为社会提供管理服务。所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履行职能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