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审查。
1、初审。对网上报名人员依规进行资格初审,及时公告资格初审合格者名单。
2、复审。笔试结束后,按照通知要求,对拟进入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未通过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复审者,取消其参选资格,按该职位笔试成绩排序依次递补。复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任现职级的证明文件1份;
(4)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5)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个人简历、近年来主要工作业绩(成果)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2000字以内);
(7)近期1寸免冠照片5张。
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携上述材料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东路55号河北经济大厦1106室)进行资格复审。所有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打印或复印。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拔工作全过程。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参选资格。
(四)考试测评。
1、笔试。笔试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选拔职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法,百分制。笔试成绩及时公布。笔试成绩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4:1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人选。
2、面试。对确定拟进入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与选拔职位的相匹配性,包括应试者的综合分析、逻辑思维、应变和自我控制、语言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面试采用半结构化面谈法,百分制。面试成绩及时公布。
3、履历分析。根据应试者提供的材料,组织进行履历分析,评价其与选拔职位的相适应性。履历分析实行百分制,成绩及时公布。
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50%,履历分析成绩占10%的比例进行成绩合成,计算综合成绩。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结果及时公布。
(五)体检考察。根据每个选拔职位综合成绩排序,按2: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对体检合格者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前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布考察对象名单。
(六)决定任用。
(七)公示。对拟选任人选在规定范围内公示7天。
(八)任职。经公示未发现影响选任问题的,按程序进行任职备案,实行一年的试用期(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除外)。
四、组织机构
在中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委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开选拔的组织实施。
五、监督及联系电话
为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监督,设立监督电话: 0311-88600100
本公告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311-88600063、88600516(传真)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