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公告》的规定,面试前由招考单位对考生进行资格确认。为做好考生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确认方式
报考省检察院系统部门代码1201、职位代码01—02,笔试成绩第1—3名的考生,将统一集中到省检察院进行资格确认。资格确认是将考生网上报名信息与考生本人及其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等进行现场核对。
二、资格确认时间、地点
1、资格确认时间:2011年11月1日(星期二)8:30—11:30。
2、资格确认地点: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510室(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
乘车路线:在哈尔滨火车站乘坐7路公共汽车在省人才市场站下车,向前走200米。
三、资格确认程序
1、必须由考生本人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资格确认时不得有他人陪同。
2、资格确认过程中,考生需按顺序提供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1)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考生本人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考生本人的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与网上报名时同底版的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5)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考生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或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经报请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并依次进行递补。
四、相关要求
1、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资格确认现场报到。未到现场或虽到现场但没有参加资格确认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2、考生要严格遵守资格确认工作纪律,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考生资格确认结束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现场逗留。
有关本次招录工作的其他事宜,请随时关注本网站发布的信息。
省检察院联系电话:0451—82360204。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