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2010年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加分情况的公示》上网后,部分考生以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反映。根据对反映情况的进一步核实,现就变更的加分信息进行补充,并就相关政策进行解释。
一、根据《湖南省2010年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的公告》规定,加分的三种条件分别是:
1、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总成绩加10分。
2、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三等功、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试总成绩分别加3分、5分。
3、报考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和国家扶贫重点县,户籍在当地的考生,报考少数民族乡所在县(市、区),户籍在民族乡的考生,教育考试总成绩加3分。高校应届毕业生根据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确定。
不累计加分。
二、加分的申请程序是:“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网上填写《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报名登记表》的同时填写加分栏目。报名时未填写加分项目的人员,不再进行加分。”
三、几个具体解释:
1、对于“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加分的条件,限定为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入伍的给予加10分,未毕业入伍的不予加分。
2、对于户籍加分,如果民族地区或国家扶贫重点县的考生,报考的不是本县职位,不予加分。
3、所有加分不累计,只加一次最高项。如果两次立三等功,只加3分;如果同时立三等功和属于户籍加分对象,只加3分;如果同时享受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和立功等加分,只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