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体检对象一般根据招录计划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国人部发〔2005〕1号、国人厅发〔2007〕25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含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统一按人社部发〔2010〕82号及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发〔2005〕1号、国人厅发〔2007〕25号、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并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体检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3。
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检。复检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凡不参加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国公局[2011]3号)执行(详见附件4)。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的,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六)公示和录取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又无递补人选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调剂。
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入学。
五、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学习期间不准无故退学或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专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呈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后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六、其他事宜
1、报考人员参加笔试、面试和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原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笔试、面试和体检。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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