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5月29日专电(记者 高增双)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良好市场秩序,哈尔滨日前发布《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按照《规定》,公务员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的;对违法实施征地、拆迁行为查处不力的;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的;违法出让国有土地,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的;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违法招标代理,违法评标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将由公务员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规定》明确,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再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有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形的;妨碍、抗拒公务员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调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隐匿、伪造、销毁事实证据的;包庇同案人的;对举报人、证人或者办案人打击报复的;强迫、唆使他人违反本规定的等。
《规定》还要求,公务员违反本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所在机关应当依法对其实施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