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以下简称面试工作),提高面试工作科学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面试工作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步骤和要求实施。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级机关面试工作。市级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面试,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面试内容 第六条 面试内容由若干的面试测评要素组成。测评要素主要包括: (一)语言表达能力; (二)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三)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五)人际沟通能力; (六)创新能力; (七)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 (八)仪表举止等。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可对上述测评要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面试测评要素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招录职位的职能、职责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出发确定测评项目; (二)选择适于面试方法的测评项目,避免与报考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的测评项目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和与招录职位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比例。 第八条 面试测评分值100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面试前设定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九条 面试试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第十条 各区县、市级机关必须按规定时间领取面试试卷。保管和运送面试试卷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试卷安全。试卷密级确定为:考前为绝密,使用为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