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华图网校 > 其他(不用) > 考试资讯 >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9-11-13 13:53  重庆人事人才网 点击: 载入中...

第三章面试方法

第十一条 面试方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特点和需要确定。选择面试测评方法,应遵循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原则。

第十二条 结构化面试是指根据招录职位的特点,预先设计好测评要素,统一编制好试题、评分标准和答问时间(一般不低于15分钟)等,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的测试方式。根据职位特点和试题情况,主考官可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追问。

第十三条 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是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考生在主考官提出讨论问题后,按面试顺序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的测试方式。

每个无领导讨论面试组的考生一般为4至10人。

第十四条 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时间应根据每个面试组考生的人数来确定。

第十五条 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计分办法一般均采用“体操计分法”。即:将各考官评出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保留分的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即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

第四章面试组成

第一节面试考官

第十六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面试考官的培训、考核与监督;负责全市面试考官资格的审定、授予、取消等工作。

(一)面试考官的基本资格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3.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身心健康;

4.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5.一般应从事干部人事、人才测评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6.了解公务员法,熟悉公务员录用有关法律法规;

7.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

(二)面试主考官的资格条件

除具备面试考官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善于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的能力;

2.具有组织协调其他考官工作的能力;

3.具有营造良好的面试氛围的能力;

4.具有较高的提问水平;

5.具有较强的普通话表达能力。

(三)面试考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服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市级机关和区县人事局具体实施面试工作的统一安排;

2.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培训和报到,认真熟悉面试题,做好面试准备;

3.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分;

4.恪守职业道德,遵守面试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5.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

(四)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1.按规定行使面试考官职责;

2.考官资格未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取消;

3.参加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4.对面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面试考官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凡符合面试考官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区县人事局或市级机关人事部门推荐,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可以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培训合格者,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一般应当具备面试考官的基本条件,接受必要培训。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组。

(一)面试考官组必须按照下列原则配备

1.合理配置考官的资历、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等结构;

2.考官人数必须是奇数,且不少于5名,原则上不多于9名,其中设主考官1名;

3.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具有面试考官资格;

4.非领导职务考官原则上不超过1名,特邀考官人数不得超本考官组人数的五分之一。

每个面试考场可安排备用考官1至2名。

(二)面试考官组按以下方式组成

1.市级机关各面试考官组,原则上按7名考官配置,其中5名考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从公务员面试考官库中统一调配,2名考官由招录机关选派。

2.区县面试考官组原则上由区县人事局从具有较强组织人事管理能力,熟悉面试工作,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进行考官易地交流调配。

(三)面试考官组在主考官的组织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学习、研究、掌握面试试题,统一面试评分标准;

2.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方法、程序、步骤和要求,具体实施面试;

3.亲切、清晰、准确地提问,创造有利于考生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水平的考场氛围;

4.做好面试记录,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考生;

5.按照规定公布每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

6.处理面试室内的其他事宜。

(四)面试考官组相关要求

1.每个区县和市级机关在招录同批次人员时,原则上设置一个面试考官组。可根据面试人数的多少增设面试考官组, 也可与其他区县或市级机关合并设置。

2.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可对多个部门的不同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但竞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人员必须在同一面试考官组面试。

3.同一个面试考官组一天面试的考生原则上不得超过35人。

第二节面试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面试工作人员包括:考场主任(每个面试考场设考场主任1名,原则上由市级机关或区县人事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候考室工作人员(每个候考室不少于2名)、面试工作室人员(每个面试室设监督员、计分员、计时员各1名,考场监督员由纪检监察人员担任)、候分室工作人员(每个候分室不少于1名)、联络员(每个面试组不少于1名)。

(一)考场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面试考场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确定并培训面试工作人员;

2.负责检查面试考场布置、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3.负责处理面试考场中突发问题,确保正常的考场秩序和纪律;

4.负责安排人员领取、保管和交接面试试题。

(二)候考室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面试期间对候考室进行封闭式管理;

2.面试开始前30分钟,查验核准考生《准考证》、《居民身份证》;

3.宣读《考生面试须知》,统一收取、保管考生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

4.组织考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填写并签名确认《面试考生顺序表》,不得泄露抽签顺序;

5.全程监督考生在候考期间的一切活动;

6.负责候考室服务工作。

(三)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面试规则、操作程序及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当即制止并报告考场主任或考场巡视人员;

2.到面试室门口引领考生进入面试室,待其面试结束后送出面试室;

3.复核《面试评分表》和《面试成绩评定表》,无误后在《面试成绩评定表》上签字确认;

4.对照复核检查《面试成绩评定表》、《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是否准确一致,无误后在《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上签字确认;

5.收齐面试试题、《面试评分表》及草表、《面试成绩评定表》,与计分员共同签名后妥善保存。

(四)计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计算工具性能和使用方法;

2.按简章规定的成绩计算方式,将考生成绩填入《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笔试”栏目;

3.收取考官填写完毕的《面试评分表》,并检查是否有误填抽签号、涂改、未签名等情况;

4.在下一位考生面试时填写《面试成绩评定表》;

5.在下一位考生面试结束后,将监督员复核、签字确认后的《面试成绩评定表》送主考官审核签字;

6.考生全部面试结束后,按应试顺序将考生的面试成绩填入《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面试”栏目,并根据《简章》规定,按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到低准确填写《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经监督员复核、签字后,将《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送主考官签字公布;

7.收齐面试试题、《面试评分表》及草表、《面试成绩评定表》,与监督员共同签名后连同考生草稿用纸妥善保存。

(五)计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计时工具性能和使用方法,面试前将计时钟(表)归零;

2.结构化面试中,在主考官提完第一题宣布“请回答”时开始计时;在面试规定时间结束前3分钟时,举“还剩最后3分钟”提示牌;在面试规定时间结束时,举“终止答问”提示牌,停止计时;

3.无领导小组讨论中,在主考官说“现在开始”时开始计时;规定时间结束时,举牌发出终止信号,停止计时。

(六)联络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及时报告面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2.负责面试室、候考室之间的联络,到候考室引领考生至面试室门口;

3.妥善保管考生手机等物品。

第三节面试考生

第十九条面试考生确定。

(一)面试考生人选原则上按照招录职位指标数与参加面试人数不低于1:2的比例,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若招录职位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按规定递减该职位招录指标。递减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该职位笔试合格人员直接参加面试。

(二)凡经报名资格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或自动放弃的,取消其面试人选资格。所缺面试人选名额经市公务员局同意在该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按照招录职位面试比例,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三)面试人选未经复审机关同意,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报名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第二十条面试考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携带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自觉接受报名资格复审;

(二)按照面试通知要求,携带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三)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由候考室工作人员保管;

(四)配合候考室工作人员仔细核对自己的抽签号,并在《面试考生顺序表》上签名确认;

(五)耐心等候和作好应试准备,服从工作人员引领参加面试;

(六)妥善保管好抽签序号,进入面试室后应报告本人的抽签序号,并将其交给主考官;

(七)面试中,认真理解和实事求是地回答主考官提出的问题,注意掌握回答问题或发言的节奏和时间;回答或发言使用普通话;回答或发言结束后须说“回答完毕”或“发言完毕”;

(八)面试结束后按要求及时离开面试考场;

(九)尊重考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回避等有关考试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面试考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报名资格复审时,有权对复审机关的质疑进行说明和解释;

(二)候考期间,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可以阅看资料;

(三)在面试室内有权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书写工具;

(四)在规定的面试时间内,有权要求主考官重述面试试题;

(五)有权向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举报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等。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表情:
匿名

最新评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合作加盟 | 媒体关注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网址导航
Copyright©2006-2010 htexam.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华图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证09038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