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1]51号),2011年我市机关计划招录公务员583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本次招考简章中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限本市‘四个计划’人员”的职位,是专门面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及大连市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人员设置的招考职位,纳入我市“四个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均可报考,其他人员不能报考。其中大连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可报考服务地所在涉农区市县“四个计划”职位,大连市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可报考大连市所有“四个计划”职位。
报考机关(单位)所在地是大连主城区的外埠考生,除本人须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须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政策有关规定,即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已婚的外埠考生,其配偶须符合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条件。大连主城区是指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2009年以前(含2009年)我省“四个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年以上”均为“×年(含)及以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责任。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1年7月31前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09、2010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报考法官、检察官,除职位信息表要求条件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2008年以来历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2008至2010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不能报考2011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