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评内容及标准
1、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
(1)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2、体能测评标准
体能测评项目为纵跳摸高。男子组按265厘米标准,测评不超过三次。测评方法为:准备测评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符合以上标准者,视为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合格。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评)不得由他人代办,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
因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