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格复审与面试
(一)面试资格复审
1.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和《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照《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2.考生必须本人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司法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参加资格复审。户籍在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生源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户籍注销页的家庭原户口簿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2011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暂未领到资格证书的考生,需由省级司法考试主管部门(司法厅)出具证明。
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提供工作(服务)单位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不具有内蒙古户籍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考生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两年考核称职(合格)的考核表。
3.面试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凡所填报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弄虚作假或因个人错填信息导致加分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面试组织及成绩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面试考务费每人100元。
2.面试成绩的计算。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一面试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4.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的考试总成绩。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在内蒙古人才网上公布,同时公布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七、补报职位
对于因未达到开考比例等原因在报名、笔试、面试阶段取消开考的职位,在面试工作结束后,将在参加面试后未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中进行补报职位。补报职位具体事宜将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考生要注意关注报名网站相关通知。
八、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自愿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进行。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