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示和录用审批
根据考生体检、考察结果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内蒙古人才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
试用期满被正式录用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录用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一年)。录用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十、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拔工作全过程,选拔工作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二)此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借用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一、咨询和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
内蒙古党委组织部:0471-4818499
报名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471-69866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01
内蒙古党委组织部领导人才考试与测评中心:0471-4813017(传真)、0471-4812497
内蒙古人才网(技术咨询):0471-6601340
本简章未尽事宜及临时通知,随时在内蒙古人才网的“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专栏”公布。
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系统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职位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