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1、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包括笔试和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提出参加体检人选建议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体检人选名单。招录机关根据体检结果,提出考察人选建议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考察人选名单。
2、报考公务员对身体条件有哪些具体要求?考生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公务员招考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报考者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也就是要求报考者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报考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的,必须符合人事部、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比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条件更高、要求更严。因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提醒全体报考者,特别是准备报考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的报考者,在报名时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体检标准。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报考者即使取得非常优异的考试成绩,也将被取消录用资格。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本次公务员招考体检不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3、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答: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可在接到体检结果后7日内申请复检一次。
报考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的考生,如果对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五个项目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当场申请复检。离开现场后,不得再申请复检。
4、考察工作如何进行?
答:考察工作由各招录机关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暂行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