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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解读
2011-07-07 11:03  华图网校 点击:

  关于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部委于2011年6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1〕22号 )。现根据有关精神对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作以解读。

  一、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名额

  全国共招录13037名,其中天津200名;河北895名;山 西212名;内蒙古456名;辽宁343名;吉林412名;黑 龙江274名;江苏229名;浙江582名;安徽605名;福建400名;江西582名;山东324名;河南2051名;湖北362名;湖南507名;广西705名;重庆274名;四川1023名;贵州502名;云南364名;西藏515名;陕西622名;甘肃159名;青 海111名;宁夏219名;新疆202名;兵团230名。

  二、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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