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面试
(一)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笔试总成绩由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教育入学考试成绩合成。其计算公式为: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入伍前为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符合加分条件者,应在9月19日至21日三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请确认,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省考录办根据《职位表》确定的录用计划人数,按照1:3的比例(除开考比例不足1:3的职位),以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再按照考生报名序号由小到大的顺序,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站公布各职位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不含考生笔试总成绩。面试结束后,考生的面试成绩和笔试总成绩一并公布)。
笔试总成绩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或单科成绩为零的考生,不得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凡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二)面试资格复审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人员体能测评
面试前,须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报名登记表。已在职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经资格审查部门同意后,可以在体检时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报考特设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项目主管机关的考核合格证明。
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中出现被取消面试资格、放弃面试或不能参加面试等情况而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部门在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报考本职位的考生笔试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另行通知。
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全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4号;《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后),组织进行体能测评。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经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后,如出现招录职位面试人员空缺的情形,由省考录办在符合招录职位资格条件人员中进行一次调剂,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三)组织面试
面试时间和地点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另行通知。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和面试资格复审合格证明。
面试后当场宣布考生面试成绩,并由考生签字确认。整个面试结束后次日,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局网上公布参加面试考生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七、体检
省考录办按照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2:1,其他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1:1。综合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按照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的顺序,确定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招录职位面试人员多于招录职位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2.招录职位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录职位数的,考生的面试成绩不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不能进入体检,取消或缩减该职位招录计划。
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意见并签名,体检医院加盖公章。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体检结论告知体检考生。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之外,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义,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安排复检。必要时,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入学等后续安排,本次定向培养招考的体检工作,不再受理考生的暂缓体检申请。
应体检考生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
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
因实际参加体检人员放弃或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按照招考职位从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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