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到农村与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特设职位,应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或相关证明)和考核合格的证明。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如果不报考特设职位,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九)笔试类别和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基层政法招录特点按层次确定,退役士兵报考专科培养层次职位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报考专科、本科以及二学位培养层次职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十)笔试查分
本次考试评卷客观题为机器评卷,主观题为网络评卷。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客观题机器评卷和主观题网络评卷的科目除零分、缺考和违纪等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本次考试依此规定。
(十一)报名登记表
凡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需要提交报名登记表。公布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后,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将开通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报名系统的网络打印程序,考生凭报名信息自行打印报名登记表。
(十二)办理减免考试费用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需要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8月23日18:00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级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电话:029-87447652)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也可就近到报考职位所在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经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十三)人民警察职位
本次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的人民警察职位包括公安、司法监狱系统的职位。
(十四)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的体能测评
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要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全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4号中所附《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十五)体检标准
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之外,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义,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安排复检。必要时,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入学等后续安排,本次定向培养招考的体检工作,不再受理考生的暂缓体检申请。
(十六)关于组织实施
对考生的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部归口负责实施。笔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