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面向全国公开考试选任法官
公 告
按照《法官法》、《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经研究并经中共乐山市委组织部批准,面向全国公开考试选任工作人员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工作。
一、 公选名额:5名。
二、 公选范围:面向全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乐山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除外)。
三、公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人民法院工作,具有强烈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好,干部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廉洁自律,作风扎实,无违法违纪行为。
4、现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在编干部(政法行政编制),具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历(截止2011年9月30日),已进行公务员登记(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5、年龄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证。
6、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符合回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