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2012年统筹公选(公开遴选)县科级领导干部简章
2012公选考试QQ交流群:217165279
为认真贯彻落实《资阳市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集聚推进资阳加快发展的优秀干部人才,经市委同意,面向本市统筹公选(公开遴选)一批县科级领导干部。
一、选拔方式、名额及范围
1.公开遴选:副县级领导职位数20个、乡科级领导职位数20个。均为不定职位,名额分配见附件。
副县级领导职位的遴选范围是: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
乡 科级领导职位的遴选范围是:2009年以来经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选派或抽调的,挂职服务期满且挂职服务时间为1年以上的,或现挂职服务满半年以 上的选派抽调干部(主要包括:本市援藏干部人才,"三村扶贫行动"驻村干部,九曲河综合整治指挥部抽调干部,毗河供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干部,市工业 优势产业推进办公室抽调干部,市驻北京联络处抽调干部,市招商局分局抽调干部,市、县(市、区)级重点项目驻点帮促干部,以及其他重大工作、重要任务抽调 干部。下同)。
2.统筹公选:乡科级领导职位40个,具体职位及条件要求见附件。
公 选范围是: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聘用人员),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人员,非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现任村(社 区)党支部书记、村(社区)主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现任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 优秀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者、优秀生产一线工人。
二、资格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回避制度规定。
2.报考副县级领导职位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报考乡科级领导职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现任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社区)主任,优秀外出务工人员及返乡创业农民工可放宽到高中、中专文化程度。
4. 报考副县级领导职位的,应是现任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或相当于正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人员报考的按相对应的职务层次。担任上述 职务3年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报考的,应是现任大型工业企业中层管理职务或中型工业企业高层管理职务3年以上(企业规模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标准执行)。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两年被评为优秀的正科级(或相当于正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在原单位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或挂职服务期间任正科级领导 职务的选派抽调干部,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年限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满2年。
报 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的,应是现任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及非国有规模工 业企业领导班子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任职均须满2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两年被评为优秀的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在原单位任副科级领 导职务或挂职服务期间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选派抽调干部,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年限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满1年。
报 考副科级领导职位的,应是现任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聘用人员),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和非国有规模工业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均须具有本市范围3周年以上连续工作经历;现任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服务满2周年以上且年度考 核合格;现任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社区)主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应连续任职满1周年以上;户籍在我市且现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层 及以上管理职务1周年以上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自主创业2周年以上,长期聘用固定员工10人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自主创业者;在我市国有(国有控 股)企业、非国有规模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工作,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市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 党员、先进生产者或技术革新能手等荣誉称号的一线工人。
5.身体健康。
6.报考党的领导职务的,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有2年以上党龄。
7.报考市级机关科级领导职位的,须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8.符合所报职位的其它相关条件。特殊职位资格条件适当放宽,具体以职位要求为准。
9.党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任职年限、表彰奖励、户籍等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
10.同级别报考人员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报考:尚处于试用期的副县级干部、乡科级干部、机关事业人员不予报考;公选任职未满2年的领导干部(选派抽调干部除外)不予报考;近3年内参加各类聘用、录用考试有舞弊行为或近3年有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在统筹公选中经党委研究决定任用之后放弃任职者,不予报考。